| 浏览次数:46 发布时间:2026-01-28 |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纵观历史,腐败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几乎所有的社会和政权都面临着腐败的挑战。正因如此,中国古代高度重视腐败问题,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严惩腐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汲取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经验和智慧,有助于我们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持续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
廉德廉吏的典范引导
大力宣传廉洁文化,号召官吏修身正己。一是倡导廉洁自律,加强思想引导。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子提出“国有四维,礼义廉耻”,将“廉”作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核心原则之一。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一篇《为吏之道》,教育为官者应具备“五善”,其中之一就是“精(清)廉毋谤”。唐太宗也谆谆告诫臣下:“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宋代吕本中作《官箴》,其中说,“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明代广为流传的《官箴》也突出“公”“廉”二字,强调“公生明,廉生威”。在廉德教化之下,很多官员都将廉洁作为自己和后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东汉杨震遭遇友人深夜送金,以“天知、神知、我知、子知”拒绝;有人劝他为子孙购置产业,他却回答说:“使后世称为清白吏子孙,以此遗之,不亦厚乎!”宋代名臣包拯不仅以清廉刚正名闻天下,而且告诫后世子孙做官者,“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
二是褒扬“廉吏”“循吏”,树立正面典型。自司马迁《史记》设立《循吏列传》以后,历代正史大多设有《循吏传》《良吏传》,使廉吏名垂史册。汉代南阳太守召信臣节俭清廉,为民兴利,人称“召父”;蜀郡太守文翁兴办学校,勤政为民,政声显著。汉哀帝下诏为文翁立祠,又命郡二千石官员奉祀召信臣坟冢。明代海瑞因清廉耿介名重当时,隆庆、万历皇帝器重其名望,屡次拔擢。海瑞去世后,因家贫无以为丧,万历皇帝下诏赐海瑞祭葬,追赠太子少保,赐谥“忠介”。清代于成龙清廉正直,康熙皇帝赞誉他“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去世后家无余财,康熙皇帝破例亲自为他撰写碑文,追赠太子太保,赐谥“清端”。
考核监察的制度约束
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督促官吏清廉奉公。一是以清廉考核官员。古人高度重视对官员的考核,强调“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早在《周礼·天官》中就提出考核官吏的六项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廉”把“廉”放在对官吏要求的首位,体现出德能并重、以廉为本的思想。汉代选拔官员实行察举制,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科目就是孝廉,取“孝顺亲长、廉能正直”之义。唐代在吏部设置考功司,专门负责文官考核,主要以“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考核官员道德,以“二十七最”考核官员能力,其中“清慎明著”就是强调要清廉、谨慎。考功司的设置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清廉”始终是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以监察约束官员。秦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负责监察百官。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作为监察区,各置刺史,专司监察地方高级官员和豪强。唐代正式确立“一台三院”的监察体系,以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台院、殿院、察院则分别负责纠察中央百官、整肃朝廷礼仪和巡查地方,既各有所司,又相互配合。宋代不仅延续了“一台三院”的监察体系,还实行“台谏合一”,把监察官和言谏官统一起来,使御史具有言事权、谏官具有弹劾权。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定期或不定期派御史巡按地方,同时还在中央专门设置六科给事中来监察中央六部。清代编成《钦定台规》,统一了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法规,堪称中国古代最完备的监察法典。古代的监察机构在国家体系中发挥着权力制衡的重要作用,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说过:“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由于监察权直接来自皇权,监察官虽然品级不高,但却地位显赫,权力很大,对各级官员形成了有效制约。
严惩贪腐的刑罚震慑
严厉惩治贪腐犯罪,震慑官员不敢效尤。一是制定刑律,划清红线。历代都针对贪腐行为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早在夏代,掌管刑狱的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杀”之刑,其中“墨”即“贪以败官”之意。西汉文帝时制定《惩贪律》,对贪赃、枉法、受贿、自盗等犯罪行为都做了惩处,其惩罚从笞刑直至死刑。东汉在此基础上又规定“赃吏子孙,不得察举”,明确贪腐行为将影响到子孙前程。《唐律疏议》明确将官员非法获利的情况划分为“六赃”,不仅规定了细致的定罪量刑条文,还制定了完备的法律适用原则。明代立法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更加突出对贪腐的惩治。《大明律》的《刑律》篇专设惩贪专章,详尽规定了对官吏贪腐的惩处。明太祖亲自主持编纂《大诰》四编,其中针对官吏贪腐的内容有160多条,占全书内容近七成。他还发动民众参与治理腐败,《大诰》明文规定,百姓具有监督、举报甚至捉拿贪官进京“告御状”等权利。此外,古代还对官员保荐人实行连带责任追究机制,汉唐律中都有“贡举非其人”的条款,明清时期更发展为官吏层层结保的机制,以此来倒逼保荐人进行实际监督,也使被保荐人在意欲犯法时心存顾忌。
二是铁腕反腐,强力威慑。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规定枉法赃十五匹就要判处绞刑。曾有地方官员由于受贿枉法要被处死,唐太宗下诏“朝集使临观而戮之”,以警示群臣。这种对贪腐的“零容忍”态度使得贞观年间“官吏多自清谨”,为“贞观之治”奠定了良好的吏治基础。明太祖则是古代重典反腐的典型,规定“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这种刑罚在今天看来很不人道,但在当时确实起到了强力震慑作用。明初的严刑峻法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元末以来的贪腐之风,史称洪武年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旨……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清代雍正皇帝登基后,连下十三道谕旨,告诫百官不许贪污受贿,在全国掀起反贪风暴。大批贪官被罢官治罪,并被籍没家产,即便对皇亲国戚也不留情面。在这种高压态势下,官场风气为之一新,号称“雍正一朝,无官不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以铁腕反腐将后患无穷。‘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只有严肃、及时地处理干部队伍中的少数“沉舟”“病树”,才能警示和激励大多数干部清正廉洁、担当作为,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经验,也是现实交给我们的任务。我们应充分汲取反腐倡廉的传统智慧,既要保持对腐败的高压震慑和严厉打击,又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规范权力运行,还要持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破除“心中贼”,坚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作者吕存凯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习近平文化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华文化教研部副教授)